2025年2月26日,責任24歲幼兒園女老師周某被謝某某當街刺死,問題經(jīng)鑒定,論精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神病圖為周某。刑事(網(wǎng)絡資料圖)
近年來,責任精神病人致人死傷事件屢見報端。問題
2024年6月9日,論精27歲成都女子王某雅在家門口被梁某某傷害致死,神病梁某某后被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刑事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2025年2月26日,責任謝某某當街持刀刺死24歲幼兒園女老師周某,問題經(jīng)鑒定,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無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家屬申請對其重新鑒定。
針對公眾高度關注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人呼吁精神病人與正常人承擔相同刑事責任,有人強調精神病不應成為“免死金牌”,也有人質疑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公正性。為此,有必要予以簡要分析。
刑法第18條第1-3款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做了專門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行為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為依據(jù)區(qū)分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責任主義原則的體現(xiàn),責任主義原則是現(xiàn)代刑法的重要原則?,F(xiàn)代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不是純粹的規(guī)范違反或法益侵害,只有兼具違法性與可譴責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自由意志是判斷行為人可譴責性的關鍵要素,只有行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自主選擇實施的危害行為才具有可譴責性,相反,當行為人被某種力量、規(guī)律所強制而無從選擇地造成危害時,就不構成犯罪。
通常,達到一定年齡的人就能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并能自主決定實施或不實施相關行為,犯罪人的可譴責性在于他本可以選擇實施合法行為卻選擇犯罪。然而,嚴重精神病人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大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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